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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住建規範【2019】6号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更新時(shí)間: 2019-09-25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住建規範【2019】6号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園區管委會(huì),各有關單位: 

      爲進(jìn)一步規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參建各方責任,遏制較大及以上事(shì)故的發(fā)生,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7号)及《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号),制定《上海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huì)

○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爲進(jìn)一步規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參建各方責任,遏制較大及以上事(shì) 故的發(fā)生,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危 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 第37号,以下簡稱《規定》)以及《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 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号,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适用範圍) 本細則适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内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類)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危大工程的定義範圍詳見附件 1,并增設: 1、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工程;2、改擴建工程中承重結構拆除工程。 其中,基坑工程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huì)(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承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委托範圍内的本市危大工程的相關監管執法工作。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huì)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招标、施 工許可審批環節的危大工程管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huì)科學(xué)技術委員會(huì)(以下 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負責本市危大工程專家 論證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各區和特定區域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職責範圍内危大工程的管理。

第四條 (管理制度) 本市施工現場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實施強化施工企業主體責任制、施工條件驗收制度、作業人員登記制度和巡查巡視制度。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風險管控)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xiàng)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提供真實、準确、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明确相應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

第六條 (勘察設計風險)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和風險管控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shuō)明地質條件可能(néng)造成(chéng)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shí)進(jìn)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危大工程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标時(shí)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确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單位在投标時(shí)應根據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危大工程清單,結合工程施工特點,對(duì)照《通知》和本細則規定的危 大工程範圍進(jìn)行補充完善。

第八條 (技術、安全措施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shí)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危大工程信息申報) 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shí),應在項目信息報送中承諾具有并按規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工程開(kāi)工後(hòu),總承包企業應對(duì)照工程施工圖進(jìn)一步審核審定危大工程清單,由總承包單位項目負責人通過(guò)“安全生産标準化系統”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欄目填報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危大工程相關信息,包括類别名稱、危險性程度、範圍、 拟開(kāi)始日期、分包單位等基礎信息,專家論證信息,以及相關過(guò)程管理信息等内容。

監理單位應當對(duì)施工單位上報的危大工程信息進(jìn)行審核, 并在施工監理過(guò)程中實施危大工程監理專報制度。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方案編制)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危大工程由分包單位實施的,專項施工方案可由分包單位組織編制,并經(jīng)總承包單位審核同意。

當同一施工場所存在多個分包單位交叉施工時(shí),應當由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當兩(liǎng)個相鄰工地存在施工影響時(shí),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總承包單位編制相關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審核)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後(hòu)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内容) 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miàn)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标準、 規範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jìn)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 測監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zhǒng)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七)驗收要求:驗收标準、驗收程序、驗收内容、驗收人員等;

(八)應急處置措施;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時(shí),應在“施工工藝技術”中明确危大工程施工參數,并列清單(參考樣張見附件2)。計算應取最不利構件及工況進(jìn)行。

第十三條 (施工方案論證) 對(duì)于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見附件 3),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kāi)專家論證會(huì)對(duì)專項施工方案進(jìn)行論證,并出具論證報告。

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kāi)專家論證會(huì)。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guò)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發(fā)布的專家庫中選取, 專家論證管理辦法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條件驗收) 施工條件驗收應當在危大工程實施前進(jìn)行。 施工條件應包括前期管理程序及環境、人員、設施設備等

保障措施(驗收表樣張見附件4)。 施工條件驗收應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依據企業相關規章制度和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組織企業技術、施工、安全等職 能(néng)部門責任人及分包單位等實施,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監理工 程師審核。

對(duì)于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的施工條件驗收,應有企業技術、施工、質量、安全等職能(néng)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驗收。

第十五條 (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shí)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條 (方案交底)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xiàng)施工現場工程建設單位項目經(jīng)理,工程施工單位項目經(jīng)理、 安全員、質量員、施工員,工程監理單位總監、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管理人員進(jìn)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xiàng)作業人員進(jìn)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确認。 

第十七條 (按方案組織施工)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确需調整的,修改後(hòu)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三條和專家論證程序。涉及 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登記) 危大工程實施期間,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duì)施工作業人員進(jìn)行登記,記錄作業人員姓名、作業時(shí)間、作業部位和帶班 負責人等信息(登記表樣張見附件 5),并將(jiāng)登記表于班前交 總承包單位備案。建設單位專業發(fā)包的,施工單位將(jiāng)登記表于班前交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現場巡查巡視) 危大工程實施期間,項目負責人應實施帶班生産,落實各崗位安全生産責任。 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應當對(duì)施工條件保持情況進(jìn)行現場監督,并填寫監督記錄表(樣張見附件 6),對(duì)未保持施工條件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shí)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shí)組織限期整改。監督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項目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duì)危大工程進(jìn)行施工監測和安全 巡視,發(fā)現違反安全操作和規程的行爲,應當要求立即整改; 發(fā)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巡視及處理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安全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現場監理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duì)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并抽查人員登記、 帶班、現場監督巡視情況,形成(chéng)監理專報。

監理單位發(fā)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jìn)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shí)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 位應當及時(shí)按規定實行緊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危大工程驗收) 模闆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起(qǐ)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等安全生産設施設備類危大工程,以及專項施工方案中要求驗收的工程,應由方案編制人員組織相關崗位及分包單位進(jìn)行 驗收,經(jīng)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确認 後(hòu),方可進(jìn)入下一道(dào)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hòu),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标識牌,公示驗收時(shí)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 業技術人員,以及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 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應急處置) 危大工程發(fā)生險情或者事(shì)故時(shí),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 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kāi)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四條 (複工評估)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hòu),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複方案,并對(duì)應急搶險工作進(jìn)行後(hòu)評估。

第二十五條 (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jiāng)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專項施

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人員登記、交底、現場檢查、驗收 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 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執法 

第二十六條 (監督執法抽查) 市、區建設工程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duì)危大工程參建各方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職責情況進(jìn)行監督執法抽查,對(duì)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首次監督) 市、區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在首次監督時(shí),如抽查發(fā)現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shí)的危大工程承諾内容與現場實際不相符,應責令建設單位暫停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hòu)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通報施工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撤銷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過(guò)程監督) 市、區建設工程監督機構,在監督執法抽查中發(fā)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shì)故隐 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guò)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shí)停止施工,必要時(shí)從危險區域内撤出作業人員;對(duì)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 (論證質量監督)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科技委應定期組織對(duì)危大工程論證質量進(jìn)行比對(duì)抽查,并將(jiāng)檢查結果作爲對(duì)論證機構、專家誠信管理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規定》要求,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規定》作出 相應的上限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其它未盡事(shì)宜,依據危大工程相關法律、法 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qǐ)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