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shí)間: 2019-09-18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已經(jīng)2019年9月9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huì)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qǐ)施行。
市長(cháng) 應勇
2019年9月18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
(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duì)《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jiāng)第四條修改爲: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所管轄的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所管轄的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生态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二、將(jiāng)第五條條标修改爲“建設單位協調管理責任及工程招标發(fā)包要求”,增加一款作爲第五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的責任。
三、將(jiāng)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爲: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shí)向(xiàng)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jiāng)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檢查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落實情況。
四、將(jiāng)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爲:
設計單位應當對(duì)設計符合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負責。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shí),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miàn)意見,對(duì)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建設工程應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體責任,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miàn)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的專業單位進(jìn)入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遵守施工單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五、將(jiāng)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爲:
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對(duì)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jìn)行監理,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理責任。
六、將(jiāng)第十一條修改爲: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miàn)整潔和美觀。
(二)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擋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xué)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néng)的圍擋。
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dào)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管線工程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路攔式圍擋。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duì)圍擋進(jìn)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hǎo)、整潔和美觀。
七、增加一款作爲第十五條第一款:
城市道(dào)路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标準,合理劃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
八、將(jiāng)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爲:
(五)設置符合分類要求的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産日清。
九、將(jiāng)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
(一)設置的連續、封閉圍擋圖案簡潔、美觀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除管線工程外,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增加一項作爲第一款第八項:
(八)軌道(dào)交通站點、隧道(dào)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但施工現場安全或者空間條件無法達到要求的除外。
將(jiāng)第二款中的“内環線以内”修改爲“外環線以内”。
將(jiāng)第三款修改爲: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huì)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标準,其中重點區域内的文明施工标準應當高于其他區域。
十、增加一條作爲第二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jiāng)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事(shì)項,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範圍。
十一、將(jiāng)原第二十八條改爲第二十九條,修改爲: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協調管理或者督促責任緻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實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十二、將(jiāng)原第二十九條改爲第三十條,修改爲: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杆件、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條規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miàn)未按照要求覆蓋鋼闆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點區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其他修改:
將(jiāng)第五條中的“設計、施工或者監理”修改爲“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
將(jiāng)第六條原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建設交通”修改爲“建設”。
將(jiāng)第七條中的“設計單位”修改爲“勘察單位、設計單位”。
將(jiāng)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原第二十六條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爲“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將(jiāng)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修改爲“密目式安全網”。
將(jiāng)第十四條中的“渣土處置”修改爲“建築垃圾處理”,删去第二十三條中的“工程渣土”。
將(jiāng)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爲“區生态環境部門”。
將(jiāng)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中的“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統一修改爲“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將(jiāng)原第二十七條中的“區(縣)”修改爲“區”。
本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qǐ)施行。《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duì)部分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hòu),重新公布。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根據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進(jìn)行修正 根據2019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duì)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适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内從事(shì)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所管轄的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所管轄的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交通、水務、綠化市容、房屋、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生态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協調管理責任及工程招标發(fā)包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的責任。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招标或者直接發(fā)包時(shí),應當在招标文件或者承發(fā)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shí),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确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發(fā)包合同中,單獨開(kāi)列文明施工費用的項目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shí)向(xiàng)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jiāng)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檢查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落實情況。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huì)同市發(fā)展改革、财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具體标準。
第七條(現場調查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确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duì)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jìn)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jiāng)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miàn)形式提交給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八條(設計和施工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對(duì)設計符合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要求負責。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shí),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miàn)意見,對(duì)建設工程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建設工程應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築材料,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
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主體責任,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miàn)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的專業單位進(jìn)入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遵守施工單位明确的文明施工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文明施工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落實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的各項措施。
第九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對(duì)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jìn)行監理,承擔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guò)程中,發(fā)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爲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xiàng)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後(hòu),應當及時(shí)到施工現場進(jìn)行查處。
第十條(施工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
施工銘牌應當标明下列内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範圍和面(miàn)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kāi)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四)夜間施工時(shí)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五)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條(圍擋設置)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miàn)整潔和美觀。
(二)管線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他建設工程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擋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xué)校等建築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néng)的圍擋。
線性水利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dào)路工程和公路工程、施工工期小于7日或者僅在夜間施工的管線工程的施工現場,可以使用路攔式圍擋。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duì)圍擋進(jìn)行養護、維修,保持完好(hǎo)、整潔和美觀。
第十二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密目式安全網。
腳手架杆件應當塗裝規定顔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顯鏽迹。
第十三條(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還(hái)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易産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néng)的臨房、臨棚内操作;
(二)夜間施工不得進(jìn)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作業;
(三)在施工現場不得進(jìn)行敞開(kāi)式攪拌砂漿、混凝土作業和敞開(kāi)式易揚塵加工作業。
第十四條(建築垃圾處理和建築物、構築物拆除要求)
施工單位進(jìn)行建築垃圾處理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拆除作業時(sh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shí),停止建築物、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作業。
(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jìn)行建築物、構築物爆破時(shí),對(duì)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築物、構築物進(jìn)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shí),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néng)導緻建築物、構築物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幹淨後(hòu),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對(duì)建築垃圾在當日不能(néng)完成(chéng)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處理工程渣土時(shí)進(jìn)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五條(道(dào)路管線施工要求)
城市道(dào)路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标準,合理劃分施工段,分段有序施工。
城市道(dào)路工程和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kāi)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miàn)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dào)路上開(kāi)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néng)完工且需要作爲通行道(dào)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dào)路上覆蓋鋼闆,使其與路面(miàn)保持平整。
第十六條(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進(jìn)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澱池和排水溝(管)網,确保排水暢通。
施工單位應當對(duì)工地泥漿進(jìn)行三級沉澱後(hòu)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將(jiāng)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dào)。
第十八條(渣土堆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擋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夜間施工備案)
除城市道(dào)路工程、管線工程施工以及搶險、搶修工程外,建設工程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拆除需要在夜間22時(shí)至次日淩晨6時(shí)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xiàng)區生态環境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手續。
除搶險、搶修外,城市道(dào)路工程、管線工程需要在夜間22時(shí)至次日淩晨6時(shí)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事(shì)先向(xiàng)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miàn)緊鄰人行道(dào)或者車行道(dào)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dào)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并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标志。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duì)道(dào)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dào),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dào);臨時(shí)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dào)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予以封閉。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符合分類要求的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産日清。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kāi)啓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miàn)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工地住宿人員管理)
施工工地内住宿人員的管理,執行本市實有人口管理的有關規定。非本工地工作人員不得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
第二十三條(竣工後(hòu)工地的清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shí)拆除施工現場圍擋和其他施工臨時(shí)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築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重點區域管理要求)
本市重點區域内施工工地的文明施工要求,還(hái)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的連續、封閉圍擋圖案簡潔、美觀且與周邊環境相協調,除管線工程外,圍擋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安全網采用不透塵、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禁止采用爆破方式拆除基坑支撐。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标準的高噪聲作業設備。
(五)施工現場設置宿舍的,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miàn)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按照标準配備生活設施。
(六)禁止夜間施工,但搶險、搶修工程及有特殊工序要求的工程除外;因特殊工序要求确需夜間施工的,應當向(xiàng)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生态環境部門辦理夜間施工有關手續,并提前在周邊區域予以公告。
(七)禁止采用鋼筋、模闆成(chéng)型加工作業。
(八)軌道(dào)交通站點、隧道(dào)工程工作井施工,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但施工現場安全或者空間條件無法達到要求的除外。
本市文明施工重點區域是指外環線以内區域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點區域。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人口密度、居住環境、景觀要求等提出其他重點區域劃分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huì)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标準,其中重點區域内的文明施工标準應當高于其他區域。
第二十五條(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xiàng)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hòu),應當及時(shí)進(jìn)行處理,并將(jiāng)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網格化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jiāng)圍擋大門、圍擋、安全網和施工銘牌等涉及文明施工的相關事(shì)項,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範圍。
第二十七條(日常檢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經(jīng)費和人員,加強對(duì)施工現場的日常檢查,發(fā)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shí)制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duì)區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將(jiāng)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向(xiàng)社會(huì)公開(kāi)。
第二十九條(對(duì)建設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協調管理或者督促責任緻使文明施工要求未落實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第三十條(對(duì)施工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杆件、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條規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miàn)未按照要求覆蓋鋼闆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三款規定,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施工工地不符合重點區域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duì)其他違法行爲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其他相關條款的行爲,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qǐ)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shí)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