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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更新時(shí)間: 2015-05-18

關于印發(f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江蘇省、山東省建管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建築企業:

爲進(jìn)一步規範和加強對(du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哥哥去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産安全事(shì)故的發(fā)生,我們組織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加強對(du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内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确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産安全事(shì)故的發(fā)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産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guò)程中存在的、可能(néng)導緻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chéng)重大不良社會(huì)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du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shí),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duì)于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duì)專項方案進(jìn)行論證。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qǐ)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zhe)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miàn)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标準、規範及圖紙(國(guó)标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jìn)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種(zhǒng)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jìn)行審核。經(jīng)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jīng)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hòu)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kāi)專家論證會(hu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kāi)專家論證會(huì)。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huì):

(一)專家組成(chéng)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chéng)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chéng)。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huì)。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内容:

(一)專項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标準規範;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jīng)論證後(hòu),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duì)論證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爲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jīng)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hòu),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jīng)論證後(hòu)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jìn)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fā)生變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後(hòu)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duì)于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jìn)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xiàng)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jìn)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duì)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jìn)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jìn)行監測。發(fā)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fā)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duì)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jìn)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jīng)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hòu),方可進(jìn)入下一道(dào)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jiāng)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duì)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duì)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jìn)行現場監理;對(duì)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hòu),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shí)向(xiàng)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别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别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xué)術嚴謹;

(二)從事(shì)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jīng)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shí)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xiàng)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du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qǐ)實施。原《關于印發(f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号)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附件二: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kāi)挖深度超過(guò)3m(含3m)或雖未超過(guò)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kāi)挖工程

開(kāi)挖深度超過(guò)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kāi)挖工程。

三、模闆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闆工程:包括大模闆、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闆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duì)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闆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qǐ)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qǐ)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qǐ)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qǐ)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qǐ)重機械進(jìn)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qǐ)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zhe)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标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kāi)挖深度超過(guò)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kāi)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kāi)挖深度雖未超過(guò)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kāi)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闆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闆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闆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qǐ)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qǐ)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qǐ)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qǐ)重吊裝工程。

(二)起(qǐ)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qǐ)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qǐ)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zhe)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qǐ)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shì)故發(fā)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néng)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曆史建築或曆史文化風貌區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kāi)挖深度超過(guò)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标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