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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更新時(shí)間: 2015-05-18

滬建交[2011]970号

《關于實施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公開(kāi)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huì)文件

滬建交〔2011〕970号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huì)

關于實施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

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建設交通委,各相關單位:

爲了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1]111号)要求,根據本市建設工程實際,將(jiāng)本市有關實施事(shì)項通知如下:

一、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要求

(一)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企業負責人現場帶班檢查工作制度,明确帶班檢查的職責權限、組織形式,檢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辦法等具體事(shì)項。

(二)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是指項目總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企業法人代表、總經(jīng)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産工作的副總經(jīng)理、總工程師和副總工程師。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持有“A”類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

(三)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應當到企業所屬的每個工地開(kāi)展帶班檢查,其次數每月不少于一次;總的帶班檢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

工程項目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shí),或工地出現險情和重大隐患的,企業負責人應當到施工現場帶班檢查;對(duì)日常管理狀況差的施工現場,應當增加帶班檢查頻次。

(四)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檢查記錄(詳見附表一)應分别在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留存,并報施工現場監理備案,沒(méi)有實施項目監理的報項目建設單位備案。

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要求

(一)項目負責人是指建築施工總包、專業分包企業項目經(jīng)理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管理人;監理企業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

施工企業的項目經(jīng)理和監理企業的總監理工程師,應爲備案合同明确的項目經(jīng)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變更。

(二)項目負責人應當确保每月在現場帶班生産的實際時(shí)間不少于本月施工時(shí)間的80%,不得擅自脫崗。

項目經(jīng)理不在崗時(shí)應書面(miàn)委托持有“B”類安全生産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勞務企業除外),被委托人應相對(duì)固定,書面(miàn)委托應報建築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并現場留存備查。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不在崗時(shí)應書面(miàn)委托持有《安全監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應相對(duì)固定,書面(miàn)委托應報監理企業、建設單位備案并現場留存備查口。

施工現場有超過(guò)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出現災害性天氣或發(fā)現重大隐患、出現險情等情況時(shí),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在崗帶班。

(三)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考勤制度。各單位應當有專人進(jìn)行考勤,帶班人員名單每天應當在工地内進(jìn)場的主要通道(dào)處進(jìn)行公示。帶班情況應當予以記錄(詳見附表二〕

(四)總包單位應對(duì)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情況進(jìn)行考核,并作爲對(duì)其安全生産标準達标的評判依據之一;監理單位應當對(duì)施工企業項目經(jīng)理的到崗情況進(jìn)行複核,并對(duì)帶班情況予以記錄(詳見附表三),并作爲對(duì)施工單位安全生産标準達标的複核依據之一。建設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帶班生産的實施。

三、監督檢查和處理

(一)監督檢查重點

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duì)現場帶班制度的執行情況進(jìn)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下列内容:

1、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每月帶班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現場帶班生産考勤制度,包括帶班檢查記錄、考勤公示;

3、監理企業對(duì)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經(jīng)理帶班生産的複核記錄;

4、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和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的履職清況,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況。

(二)監督處理

1、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帶班生産,責令限期整改,并參照《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産動态考核管理試行辦法》,實施動态考核記分2分處理;現場隐患嚴重的,應責令整改并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發(fā)生事(shì)故的,將(jiāng)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2、建築施工企業帶班制度與施工現場安全生産标準化季度确認以及企業年度考核挂鈎,并作爲《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必須審核的内容。


附表: 1、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

2、上海市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情況記錄表

3、上海市建設工程總監(總監代表)帶班生産情況記錄表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記錄(附表一)



施工總包單位

工程名稱

天氣情況

監理

單位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形象進(jìn)度

檢查

内容

根據JGJ59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标準對(duì)包括危險性較大分項分部工程在内的安全管理和實物的狀況;施工現場安全生産帶班履職情況,包括:現場以往日、周檢查發(fā)現的隐患整改情況等。

檢查人員

帶隊檢查負責人:

序号

存在隐患情況

要求完成(chéng)整改的日期以及整改回複方式

隐患代号

重複隐患

隐患内容

1

2

3

檢查的評價和下一步工作要求:

帶隊檢查負責人簽名(并蓋企業章):

項目負責人:

注:1、本表可印制成(chéng)記錄表,以方便現場随身攜帶。記錄本封面(miàn)需有施工單位及工程名稱、記錄本編号欄目,并加蓋單位公章。2、隐患代号分六類:(即:1管理:包括制度、人員配置、持證上崗、方案、教育交底等;2機械設備;3用電;安全設施;5個人防護用品;6其他)。3、重複發(fā)生的隐患,則在“重複隐患”欄中打“√”。4、本表一式三份,施工企業\項目部\監理單位各留一份



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帶班生産情況記錄表(附表二)

工程名稱:

序号

日期

帶班生産過(guò)程中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情況

帶班生産人簽名

備注

注:1、本表由項目負責人(或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的人員)填寫

2、當天如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則在備注欄中注明。

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總監(總監代表)帶班生産情況記錄表(附表三)

工程名稱:

序号

日期

施工單位帶班生産人員

帶班過(guò)程中發(fā)現問題及處理情況

帶班總監簽名

備注

注:1、本表由總監(或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總監代表)填寫

2、當天如有施工企業負責人帶班檢查,則在備注欄中注明。